辽宁省涉外婚姻登记办理指南

1、办理婚姻登记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2、办理对象及范围: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令第387号,2003年10月1日施行) 第二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8项:涉外婚姻登记(下放至市级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3、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4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质量符合存档要求。

4、办理婚姻登记出具的证件: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若文件为外文的,需要提供有专业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翻译机构:博雅翻译,微信:13688066333)

(2)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若文件为外文的,需要提供有专业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翻译机构:博雅翻译,微信:13688066333)
(3)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5、办理地点:

双塔区婚姻登记处(龙山街四段31-3号)

7、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周一至周四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8、联系电话:

双塔区婚姻登记处: 0421-2923900

9、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

办理婚姻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的程序办理。

   10、收费标准:不收费

   11、办理机构:

    双塔区婚姻登记处(龙山街四段3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