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涉外国人结婚登记材料及办理流程

申请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方为户籍所在地在XX市的内地居民,另一方为外国人)。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浙江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有效证件。(注:第三十一条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含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和居民户口簿。
(一)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没有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还应同时提供盖有户口专用章的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本项所述复印件均须加盖集体户口簿管理单位印章。
(二)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居民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首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四)居民户口簿应当按照规定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居民户口簿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被撕下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证件。
(五)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结婚登记。
居民户口簿上的公民身份号码为升位前15位数字的,视为一致;居民户口簿上无公民身份号码的,视为不一致。
(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登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
(七)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八)离婚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能够共享获取到离婚证电子证照(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离婚证》标准),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可以作为离婚证明材料存档(当事人已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现役军人一方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户口簿;户口已注销的,提供已注销的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凭证。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或部队更正。
第三十三条服刑人员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服刑人员无法出具有效身份证件的,可以由监狱管理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翻译机构:博雅翻译,微信13688066333)
外国人委托第三人办理的无配偶证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本人无配偶证明”等材料是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翻译成中文。当事人未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文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接受中国驻外国使领馆或有资格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文本。
禁止性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具体地址: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宁穿路1901号)3楼F区社会民生3023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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